中国石油网消息 (记者华槿颜)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获悉,我国首部
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源税法》将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涉及油气行业,包括中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缴纳资源税、进一步明确对部分油气资源开采或使用实行
减免税政策等多项内容。
根据
资源税法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与现行资源税制度相比,
资源税法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目分别实行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实行固定税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其他资源实行幅度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税率。
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此外,
资源税法规范了
减免税政策。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的政策,也有阶段性的政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此外,还包括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对油气开采运输过程中自用资源,和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层气,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