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年,记者侧重看了一些有关国际关系(International Relations)、国际政治(International Politics)和国际政治经济学(IPE,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的书籍,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名家和名作,比如罗伯特·吉尔平的《跨国公司与美国霸权》《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苏珊·斯特兰奇的《国家与市场》《全球化与国家的销蚀》、罗伯特·基欧汉的《霸权之后》以及他和约瑟夫·奈合著的《权力与相互依赖》,还有约瑟夫·奈的《理解全球冲突与合作》等等,只要是引用跨国公司作为案例进行分析时,均不约而同选取“国际石油公司”(IOC,International Oil Company)作为跨国公司的代表进行论述和分析,而且是“排他性”地采用国际石油公司的案例,很少或几乎不采用其他类型的跨国公司进行分析。
上述这些人均是全球知名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学者,有的堪称大师,像首创著名的“软实力”(soft power)概念的约瑟夫·奈,此人曾担任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院长、卡特政府的副国务卿帮办、克林顿政府的助理国防部长及国家情报委员会主席,现在依然活跃在世界国际关系学界的舞台上,他的著作和论文多次采用国际石油公司这个群体作为跨国公司力量的代表进行分析。
其实,个中的道理很多人都明白:跨国公司其实是国际体系中的“非国家行为体”,而长期以来,国际石油公司是跨国公司当中的佼佼者,是国际体系中的“强势行为体”,是世界石油体系中的“隐形巨人”。
矗立深海的海上石油钻井平台。
世界石油体系是国际体系的子体系
经典的国际关系理论告诉我们,近四百年来(自1648年在西欧建立基于民族国家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以来),民族国家(主权国家)是
国际体系的主要行为体,曾经是唯一的行为体,也叫“国家行为体”。截至目前,尚没有超越主权国家的权力行为体存在,联合国也不算,严格意义上讲,联合国无权对一个主权国家指手画脚、说三道四,主权国家可以拒绝执行联合国的决议。二战以后,特别是随着人类进入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如通用电气、埃克森美孚等)、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WTO等)、非政府组织(NGO,如绿色和平组织等)因对国际政治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也逐步成为
国际体系中的“非国家行为体”。这样,国家行为体、非国家行为体共同构成了当今
国际体系。
当然,三言两语难以把
国际体系讲清楚,这里面涉及
国际体系的单位(行为体)、规则(国际秩序)、功能、结构等。可以这样认为,
国际体系是由互动的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按照一定的原则或规则构成的整体。
世界
石油体系是国际关系的子体系。石油可谓这个世界上最重要的一种具有全球性和战略性的商品,也是一种充满矛盾性的资源。石油的存储和消费在空间上的错位,石油的供应和需求在数量上的失衡,石油的开发和利益在资金和技术上的不匹配,石油对国家安全、军事实力、经济实力的特殊作用,导致了石油工业是具有天然的既能体现国家性、又能体现世界性的产业。
如果要给“世界
石油体系”下个定义的话,是指在特定环境下,围绕石油(天然气)勘探、生产、分配和消费,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体以某种方式互动所构成的整体。其基本要素包括:行为体成员、组织原则(规则)、体系的结构和外部环境。这个意义上讲,世界
石油体系是
国际体系的子体系。
三类玩家:消费国、产油国和国际石油公司
世界
石油体系其实只包括三类玩家:消费国、产油国和国际石油公司。逻辑上,世界
石油体系中的“国家行为体”包括产油国(出口国)、消费国和过境国。当然,产油国里还可细分为强势产油国,如沙特和俄罗斯,和相对弱势的产油国,如伊拉克、委内瑞拉、尼日利亚等。消费国里也可细分为发达消费国,如美国和日本,和发展中的消费国,如中国和印度等。过境国在世界
石油体系中的地位远不如消费国和产油国,典型的过境国有土耳其、乌克兰等这样连接不同地理板块的“中间国家”。
逻辑上,世界
石油体系中的“非国家行为体”包括三类:国际石油公司(原先的“石油七姊妹”和现在的“全球五巨头”都属于国际石油公司,即IOC)、国家石油公司(NOC,像沙特阿美、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PAVSA)、国际石油组织(OPEC和国际能源署IEA)独属于非国家行为体。
石油七姊妹包括: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后来的埃克森公司)、纽约标准石油公司(后来的美孚石油)、加州标准石油公司(后来的雪佛龙公司)、德士古石油公司(即得克萨斯石油公司)、海湾石油公司(Gulf Oil)、壳牌石油和BP石油,即5家美国公司和两家欧洲公司。全球五巨头包括:埃克森美孚、BP、壳牌、雪佛龙德士古和道达尔集团,即2家美国巨头和3家欧洲石油巨头。
那么,真正意义上的世界
石油体系为什么只有消费国、产油国和国际石油公司三类玩家呢?简单一点说,过境国不在体系中的原因一是此类行为体数量较少,不具普遍意义。二是只要是供需主体(主要是企业)达成商业合作意愿,作为中间的过境国往往是乐见其成的,因为过境国可以获得一笔不菲的过境费。三是过境国往往是既与消费国、又与产油国友好的国家,特殊的个案如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地缘政治敏感的国家除外。这就使得大多数过境国无需上升至国际政治的层面。
国家石油公司(NOC)不在体系中的原因是,此类行为体不具有独立性,往往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与产油国合二为一作为国家行为体出现。OPEC、IEA等国际石油组织不在体系中的原因是,它们也缺乏独立性,严格来说,OPEC不是影响世界
石油体系的独立行为体和独立变量,它充其量只是一个干预性变量,而且这种干预性作用的发挥取决于核心产油国的意愿与能力,就像OPEC与沙特的关系那样。IEA也不是完全独立的国际组织,而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框架内的自治组织,IEA的成员仅限于发达消费国,其中起领导作用的国家是美国。
国际石油公司能够作为唯一的“非国家行为体”留在体系中的原因在于,国际石油公司本身的独立性。诚然,国际石油公司也是有母国的,比如埃克森美孚、雪佛龙德士古之于美国,BP公司之于英国,道达尔公司之于法国。但关键的是,这些国际石油公司与母国之间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依附关系”。说到底,国际石油公司作为私有性质的跨国企业集团,其投资决策和生产经营的依据是,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否为股东创造更多的商业利益和回报,而不是国家利益和国家能源安全利益至上。历史上,无数次的事实已经证明,国际石油公司的战略取向和自己的母国可以不一致。比如,不久前出版的讲述埃克森美孚公司的《石油即政治》一书,书中详细描写了该公司在印尼、赤道几内亚和乍得投资运营的案例,而且特别指出,该公司在上述国家的投资运营战略策略与美国政府在政策并不一致。
这就是为什么国际
石油体系可以留在世界
石油体系中,而且是重量级的玩家的重要原因。当然,绝不能说,国际石油公司是完全独立的,它们也得遵从母国的外交政策和国际战略,关键时候也得听命于母国政府,但与国家石油公司相比,它们的独立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角关系
综上,世界
石油体系的重要玩家只有三类:消费国、产油国和国际石油公司。它们之间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拆台,既有美国与沙特那样的“石油换安全”式的同盟关系、又有1973年沙特的阿拉伯国家拿起“石油武器”抗击西欧和美国的经典案例,既有伊朗在1951年通过国有化把BP赶走的极端情况、又有沙特与阿美石油“岁月静好”式的无缝合作。
这个体系中,消费国、产油国和国际石油公司构成了剪不断、理还乱的三角关系。这种三角关系在西方的国际政治经济学书籍中得到了很多论述,著名学者路易斯·特纳(Louis Turner)早在1976年便发表了题为“世界政治中的石油巨人”的论文,该文以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为断代节点,分别考察了上世纪70年代前和70年代石油巨头同母国、东道国的权力关系,认为在国际石油公司与产油国和包括母国在内的消费国之间形成了一种三角形的权力关系。中国学者在他们的专著中也有类似的论述,其中分析得最为深刻到位的当属华东师范大学孙溯源教授的《国际石油公司研究》。
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孙溯源教授专著《国际石油公司研究》(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