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20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
纪要》。《
纪要》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在会上介绍,随着查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增多,地方执法司法机关普遍反映实践中存在着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突出问题。为了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办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两高三部”多次联合召开座谈会,研究磋商形成了《
纪要》稿,于今天正式印发。
《
纪要》分为三部分,共15条,对单位犯罪认定、犯罪未遂认定、主观过错认定、严格适用不起诉和缓免刑以及案件管辖、司法鉴定等近年来地方执法司法机关反映比较集中的具体问题“把脉会诊”“对症下药”,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在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上,《
纪要》规定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明确要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在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上,《
纪要》指出,一些行为人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对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由于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在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问题上,《
纪要》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阶段,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标准
在涉大气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理问题上,《
纪要》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问题上,《
纪要》要求,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此外,《
纪要》还对从重处罚情形等进行了认定,明确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或向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