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发改委近日印发《用
能权有偿
使用和
交易制度试点
方案》,2017年将在浙江、福建、河南、四川四省正式启动用
能权有偿
使用和
交易制度试点工作。
《
方案》指出,试点地区要科学合理确定用
能权指标。要根据国家下达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产业结构和布局、节能潜力和资源禀赋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天花板”下,合理确定用能单位初始用
能权。制定科学的初始用
能权确权方法,区分产能过剩行业和其他行业、高耗能行业和非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非重点用能单位、现有产能和新增产能,实施分类指导。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耗能行业可采用基准法,即结合近几年产量、行业能效“领跑者”水平以及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确定初始用
能权;其他用能单位可采取历史法,即近4几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平均值确定初始用
能权;结合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从严确定新增产能的初始用
能权。鼓励可再生能源生产和
使用,用能单位自产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计入其综合能源消费量。规范初始用
能权确权行为,做到公平、公开、透明、有序,减少自由裁量权,建立争端解决机制。
在推进用
能权有偿
使用方面,《
方案》明确,用
能权有偿
使用的主体为试点地区用能单位特别是重点用能单位。设计用
能权有偿
使用制度应兼顾公平和效益,平衡现有产能和新增产能的利益,既有利于鼓励先进,推进结构调整,推动能源要素高效配置,又不大幅增加现有企业负担。配额内的用
能权以免费为主,超限额用能有偿
使用。用
能权有偿
使用的收入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地区节能减排的投入以及相关工作。
同时,《
方案》提出,要建立能源消费报告、审核和核查制度。试点地区要制定发布能源消费报告、审核、核查指南、标准等技术规范,明确能源消费统计、计量、计算的范围、方法、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能源消费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可核查。制定审核机构管理办法,公告机构名单,规范机构行为,建立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数据平台。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通过自我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抽查(核查)等方式予以确认。用能单位、审核机构对出具的能源消费报告、第三方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针对
交易要素,《
方案》指出,
交易主体一般为试点地区用能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主体作为5
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可以将所持有的用
能权指标在
交易市场中进行
交易。
交易标的为用
能权指标,以吨标准煤为单位。用
能权指标每年清算一次,卖出的用
能权从当年或上一年度用
能权指标中扣除,但不影响下一年度的用
能权指标;买入的用
能权计入当年或上一年度用
能权指标,但不计入下一年度;剩余的用
能权指标不计入下一年度。
此外,在完善
交易系统、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以及落实履约机制等试点内容上,《
方案》也作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
方案》安排,试点顶层设计和准备工作将在2016年完成;2017年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实施
方案;到2019年,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制度;2020年,开展试点效果评估,总结提炼经验,视情况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