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彻底解决现实中阻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众所周知,弃风弃光问题已经成为关乎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产业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办法》的出台,不仅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持续发展、对国家气候变化减排承诺的实现、对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推动能源革命具有积极作用,也彰显了我国在能源管理工作中的科学和法制精神,其意义和影响都必然是深远的。在《办法》的征求意见阶段,本人参与了一些研讨工作,认真了解过其背景和含义,但这个过程中,也深刻感觉到,如果各方面没有对《办法》的正确理解和高度重视,将使其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一本好经也会被念歪”。因此,感觉有必要在此谈一些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一、《办法》解决“弃风弃光”燃眉之急
《办法》是依据《可再生能源法》中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相关规定,为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系列文件中提出的有关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具体措施。
电改9号文将解决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作为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首批6个电改配套文件中,也提出了实施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和保障性收购的机制框架,明确地肯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权,但仍然缺乏可执行可操作的具体办法。在现有电力体制下,火电因为每年有政府下达的计划电量,形成了事实上的优先发电权,挤占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空间,致使我国可再生能源这一正在蓬勃兴起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面临中途夭折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能否解决好弃风弃光问题,既是电改的重要内容,更是衡量电改成败的标志,是能源革命能否成功的关键。所以,《办法》既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更是深化改革、建立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市场机制的一项具体举措。
二、权责明确!发改委+能源局负责,原则是保证项目的合理收益
推动《办法》落地和有效执行的首要工作,就是如何确定保障性收购电量,以及由谁来负责确定保障性收购电量。《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保障性收购电量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共同确定;二是保障性收购电量确定的首要原则就是要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合理收益。
一个发电项目的收益,是由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所决定的,按价保量收购,才能确保投资收益。实际上,我国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就是根据各地区资源水平、投资成本、按照内部资本金收益率8%确定的。因此,保障性收购电量也应该按此方法予以确定。
以风电为例,2009年四类风电上网标杆电价的制定以及后面的电价调整,都是依据当时的产业技术水平和投资成本,在保证企业可获得合理利润的前提下做出的,企业也是据此对项目投资行为进行决策。所以,今天在确定保障小时数的时候,最合理的办法就是参考固定电价制定时依据的利用小时数。举例来说,我国I类风资源区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风电上网标杆电价是0.49元/千瓦时,所依据的基本测算指标是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8%,再加上长期贷款利率4.9%,I类风区建设成本平均8100元/千瓦以及设备折旧等其他指标,则得出一个风电项目的年利用小时数至少要在2180才能保证8%的基本收益。低于2180小时,资本金收益率就将低于8%,项目的投资收益就不能保证,因此应该按2180小时来确定保障小时数,并乘以项目装机容量得出保障性收购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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