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节能标准更新
升级和应用
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更新
升级和应用
实施的通知》。
节能标准是国家节能制度的基础,也是推动全社会节能降碳的重要支撑。截至目前,已发布
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国家标准108项、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66项、推荐性节能国家标准190项,节能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对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
升级、加快绿色低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十四五”节能降碳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节能标准化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标准制定修订效率不高、指标不够先进、覆盖范围不广、应用
实施力度不足等。
《通知》围绕加快节能标准更新
升级、加强节能标准应用
实施与监督检查、强化能效领先正向激励、夯实节能标准化工作基础等4个方面,部署了12项重点任务。
在加快推进节能标准更新
升级方面。一是加快制定修订一批重点领域节能标准。组织
实施“十四五”百项节能降碳标准提升行动。明确工业、能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化工作重点。二是稳步提升重点用能行业能耗限额要求。明确重点用能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先进值、准入值、限定值的取值原则,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三是持续提高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明确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各级指标的取值原则,支撑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四是不断扩大节能标准覆盖范围。补齐重点领域节能标准短板,完善配套体系建设,统筹开展节能和碳排放标准研究制定。
在切实加强节能标准应用
实施与监督检查方面。一是压实用能单位主体责任。要求相关单位对照标准要求加强节能管理,确保合理用能、高效用能。二是严格执行节能国家标准。要求在项目节能审查、能效标识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政府采购等环节严格落实节能标准。三是切实加强标准
实施情况监督检查。通过采取节能监察、产品质量抽查、信用管理等方式,做好节能标准
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在强化能效领先正向激励方面。一是大力推进重点行业和产品设备节能降碳更新改造。对改造后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项目,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积极支持。二是加强综合性政策支持。完善政府采购、税收、金融等支持措施,加强对能效领先企业和项目的正向激励。
在夯实节能标准化工作基础方面。一是强化节能标准化工作数据支撑。通过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监察、能效标识备案管理等,提升节能标准制修订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二是建立节能标准
实施评估和反馈机制。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和监测方法,建设统计分析点,定期开展重点领域节能标准
实施效果评估。三是统筹做好节能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鼓励各有关方面支持节能标准创新和节能标准化服务业发展。
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强制性能效标准,是满足节能管理的基本要求,依法必须执行。《通知》提出,重点用能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分为先进值、准入值和限定值。其中先进值对标国内或国际同行业能效领先水平,原则上其取值应代表行业前5%左右的能效水平;准入值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等新增产能必须满足的能效水平,原则上其取值应代表行业前20%左右的能效水平;限定值是存量企业生产必须达到的能效水平,应以淘汰一定比例的现有高耗能落后产能为取值原则,在基于节能改造的基础上淘汰20%左右的落后产品和产能。《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涉及的行业,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准入值、限定值,应与现行标杆水平、基准水平保持协调。
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分为3级(部分为5级)。其中1级水平应对标国内或国际同类用能产品设备能效领先水平,原则上其取值应代表同类用能产品设备前5%左右的能效水平;2级水平作为节能产品认证依据及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设备采购依据,原则上其取值应代表同类用能产品设备前20%左右的能效水平;3级(或5级)水平是用能产品设备进入市场的最低能效水平门槛,根据各类用能产品设备的技术特点及能效现状,原则上应淘汰20%左右的落后用能产品设备。《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涉及的产品设备,其强制性能效标准的1级、2级、3级(或5级)应与现行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准入水平保持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