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产业(战略)协作联盟网讯:
变化一 扩大法律支撑明确监管职责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细化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职责——从老版中的“检查、核实”明确细化到新版中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在新增法规的要求和支撑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仅要在口岸上进行能效产品的入境验证,还要对相关产品进行属地监管和后续监督,必要时进行专项检查。进口企业不能像以前一样,在口岸上通关结束就万事大吉,还需要配合属地检验检疫部门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变化二 信息互联互通纳入信用管理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同时要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如果发生蓄意、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影响后续相关产品的进口,甚至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
变化三 增加豁免选项统一执法监管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进口企业需求实际,新增了豁免条款,明确了科研测试所需产品、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的所需产品等多个豁免条款,符合条款就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其中“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的所需产品”这两个条款是以往进口企业诉求最多,矛盾最突出的情形,这些豁免条款将极大便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新版《办法》豁免条款出台后,之前由于老版《办法》对相应的特殊情况没有充分考虑而造成的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存在做法不尽一致的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更具可操作性,有利于各地检验检疫部门统一执法监管。
变化四 优化备案管理,严格准入门槛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优化了备案过程中的进口商资料提交方式,不在拘泥于传统的提交方式;对备案提交的部分材料不再必须要求副本,提交复制件即可;明确规定了授权机构公告备案信息的时限: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另外,新版《办法》调整了进口商的备案申请时间,由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30日内修改至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进行备案申请。这一点需要进口企业特别关注,新版《办法》严格了准入门槛,未经备案进口,无法整改(因为明确了进口前进行备案申请),只能退运或销毁。
变化五 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惩罚力度
相对于老版《办法》法律责任不够清晰、法律和处罚条款模糊,处罚上限偏低的情况,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对生产者、进口商、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等监管对象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区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和处罚条款;相应的处罚上限和惩罚力度也有比较明显的提升,部分引用的处罚条款中甚至有吊销营业执照的惩罚。
另外,新形势下新版《办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求网络交易场景下,应当在能效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醒目位置展示相应能效标识;二是应当建立并执行能效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的能效产品建立能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这需要进口跨境电商、网络交易平台等新型企业形态予以高度重视。